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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7-07   点击数:

省内各普通高校:

现将《关于开展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核查及初次就业率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毕业生就业数据自查工作。全省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7月10日前对本校2021届毕业生就业数据进行全面自查,对已不在该单位工作的数据均认定为无效数据,并在7月10日17点前完成错误数据在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云平台的修改及与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系统的数据同步工作。

二、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核查。7月10日后,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抽样调查和专项核查,重点核查灵活就业比例较高的高校,抽样调查和核查结果将反馈各有关高校。对违反“四不准”规定,有关问题核查属实的,将视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向全省通报,并在专业申报、教学评估、评奖评优、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开展2021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工作。按照教育部工作安排,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工作拟定于8月23-27日进行,统计工作仍采用高校备案确认制,各高校只需提供本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备案名册》(需装订成册),并经学校就业部门负责同志现场确认即可,无需携带就业证明材料,相关材料由高校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三年以上。

各校级就业主管工作部门要会同本校督导、审计部门,指导、督查本校各院系全面开展2021届毕业生就业数据自查工作,校级就业主管部门也要进行专项核查,形成校级自查报告(报告样式详见附件),并于7月12日17:00前将电子版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1.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

杜天诗、蒋昱航 024-26901868

邮 箱:10117000@qq.com

2.辽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汪大为 024-26901015

附件:****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自查报告(模板)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 月 5日

附 件:

****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自查报告

一、毕业生就业总体情况

二、毕业生就业数据自查情况

三、2021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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