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向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交申请书。如果说职工与企业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同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说职工与企业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则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料的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的,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同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力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