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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作者:   时间:2021-03-07   点击数: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 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十章也对劳动争议程序做了相应规定。 采用调解、仲裁、诉讼三种程序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长期一贯做法,是经 过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在立法中的体现。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配合 的处理程序,既能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快速的处理,又能保证劳动争议的处理 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体现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根据规定,调解、仲裁都实 行一次性原则,而诉讼则是两审终审制,因此,有人将这三种程序概括为“一调 一裁两审”体制。调解、仲裁、诉讼三种处理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互相取 代,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我国目前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 种自愿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申请调解,任何机关、个人 不得强制当事人选择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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