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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5-28   点击数:

9999js金沙老品牌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我院学生的科技学术水平,实现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切实开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项目工作由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条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共三级。项目按类别分为创新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四条创新创业项目的负责人为我校在校学生。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可由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范围

1.结合教师科研项目课题中的相关内容开展的研究;

2.实验室、实训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与训练项目;

3.社会调查项目;

4.学院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延伸、提高项目;

5.符合申报范围的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

6.其他有研究和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学生申报,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鼓励学生团队申请。每名学生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且只有一个项目可以作为负责人,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参加新的项目,

2.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不影响各学期课程的学习。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3.申报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学科背景,有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

4.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能提供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所需的实验实训场地和仪器设备,支持学生完成训练项目。

5.实施系部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为学生实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6.积极鼓励跨系部、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行学校和系部两级管理 。

第七条学校由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规划、指导、评审和验收等工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组织项目、学生、指导教师的对接。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按照教育部、学校有关文件对项目管理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实施管理,保证各方面措施均落实到位,确保各计划项目正常有序运转,取得成效。

第九条各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本系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开展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申报学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负责对本系部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进行评审及遴选推荐校级立项,检查、监督和总结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十条学院每年定期进行创新创业项目的立项与评审工作。每年度办公室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各系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遴选推荐到校级立项。项目评审着重考察学生对项目的兴趣、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评审采取审阅材料和学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校级立项评审,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上报

第十三条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系部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立项任务书和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项目执行期为十二个月。

第十六条学院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所有技术应用中心、各类创新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

第十七条所有项目在项目时间过半时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各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实施,中期检查安排须事先报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以便学校领导小组随机抽查。中期检查须对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项目运行过程中如有项目负责人变更、研究内容重大调整、延期申请、项目运行终止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同意,报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办公室有权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二十条中期检查时各系部应向领导小组提供阶段性的整理归类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每次中期检查后的“中期检查表”应及时归档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由学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价。

专家组应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明确的成绩评定。结题所必需的全部材料在项目验收后及时交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三条验收为优秀项目,除提交结题报告书外至少满足以下1个条件:

1.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l篇;

2.以学生为第一人申请发明专利、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1项;

3.提交经专家认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实物作品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报告;

4.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项目由学院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根据每年筹措和划拨资金情况、拟资助项目数量确定项目资助标准,于每年立项前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验收时,经专家认定,创新创业项目达到上一级项目水平,追加一定项目经费,同一项目资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资助。鼓励指导教师利用自身项目科研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对有指导教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立项时拨付50%,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拨付后50% ,在项目验收时,按照项目验收结果追加或者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材料费、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监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院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同时,根据项目类别,给予学生一定的学分支持,免修相关课程。

1.学校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评选,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2.项目验收合格,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1门选修课或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学分。

3.学校对各系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计划项目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

第九章 政策保障与成果展示

第三十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免费做好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可依托校园网网络平台建立项目网站,进行项目展示、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

第三十一条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通过验收可获得相应学分奖励,并在有关评优、奖励中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第三十二条对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教师,学校根据其指导项目的时间、项目内容计算其指导工作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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