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的精神,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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