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倡诚实守信。
(2)毕业生就不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3)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经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料格的结业生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接收结业生的证明。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有其他要求,可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一栏注明。
(4)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由学校汇总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定或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列入就业方案,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己签订的就业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6)就业协议经务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面都应严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更改,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此协议经鉴定后黄入就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