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等指标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每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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