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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8-05-21   点击数:

沈人社发〔2018〕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 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和《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接受核查。审批通过后,将新招收高校毕业生信息通过网络管理软件系统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新招收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满一年后,持以下材料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用工补助:

1.《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

2.《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附件);

3.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报到证》、《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毕业证书》、《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核实备案,并报区、县(市)财政局复核后,区、县(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七条 6月末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助情况形成本地区《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和《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企业要对接收的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对毕业生实施动态管理,毕业生离职要及时上报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所属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档案,负责所属企业接收毕业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到企业现场核实检查毕业生在岗情况。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补贴的企业,扣减当期补助经费,取消该企业的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人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黄欣然

联系电话:024-2252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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