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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0-12   点击数:

9999js金沙老品牌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更好的、准确的统计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反映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和成效、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2.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院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各系负责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统计及上报工作。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全院毕业生就业状况。

4.各系对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率真实性负责,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员就业率统计的监督和核查。

第二章 就业率统计范围及统计种类

1.就业率统计范围

计划内招收在学院就读的毕业生(包括申请不参加派遣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结业生)。

2.就业率统计种类

高校就业率:截止到当年毕业生离校日期的就业率。

初次就业率:截止到当年8月31日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率。

年度就业率: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率。

第三章 就业率统计公式

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毕业生总人数:纳入到就业率统计范围的应届毕业生(含当年正常毕业、提前毕业和往年降入的毕业生)总人数。

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中能纳入就业范围的毕业生人数。

第四章 纳入就业范围的就业形式

1.协议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2.劳动合同就业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劳动部门鉴定的正规劳动合同,不办理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2)毕业生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不满足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到用人单位的《报到证》。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满足就业派遣资格,但由于毕业生本人原因不愿办理《报到证》。

3.指令性就业:提供毕业生与原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协议。

4.升学: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普通本科,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

5.参军、入伍: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应征入伍。

6.自方创业: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7.出国: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8.毕业生预征入全: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

9.灵活方式就业:

(1)自由职业:指导员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网络开店等)或毕业生短期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予出具任何就业证明。

(2)临时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未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未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定的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用工证明,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或毕业生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并由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五章 各类就业形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要求

1.协议就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派遣条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统称《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内信息清晰、完整有效,特别是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准确无误。

2.劳动力合同就业:以下满足一项即可。

(1)提供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和本人有效的个人家庭联系方式。

(2)提供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本人有效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

(3)提供与任何单位签订的符合派遣条件的就业协议书,个人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和本人有效的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

3.项目就业:依据相关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提供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4.指令性就业:提供毕业生与原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协议。

5.升学:提供录取通知或博士后进站证明复印或经省级招生部门人的相关资料。

6.参军、入伍:提供入伍通知或士官证复印件。

7.自主创业:提供企业法律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的纳税证明和《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8.出国:提供自费出国申请、国外学校或单位的邀请函及出国签证(复印件)和本人有效的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

9.毕业生预征入伍:提供从网上打印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并有学校及学校所在地兵役部门审核意见。

10.灵活就业:

(1)自由职业:提供《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登记表》”),表内各项内容须清晰、完整、确保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填表日期要在6月份以后。

(2)临时就业:提供《灵活就业登记表》及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接收函或用工证明等单位证明材料,表内各项内容须清晰、完整,确保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填表日期要在6月份以后。

第六章 就业率统计要求

1.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局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评估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系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促进高等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调查、核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各系要对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负责,由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负责人。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核查工作领导负责制,严把质量关,将统计数据真实性作为就业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对各系就业统计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和分析,真实、客观地统计本系毕业生就业状况。

3.各系要对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调整,确保各类就业形式的真实有效。

4.各系要加强对本系专职就业工作总指导员、辅导员等就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警惕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职业素养,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严禁强迫毕业生通过各种方式虚假就业,严禁采取扣罚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严禁就业统计信息弄虚作假。

第七章 就业率复查

就业指导中心对各系就业统计工作进行专项核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系当年有关就业工作的一切评优资格,每发现一例虚假情况,扣除该系当年就业率两个百分点,并依据《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蒋毕业生就业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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