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否有选举权的认定
(1)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4)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5)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1)党的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召开党员大会,由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选举结果是如何审批的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委员会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不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但应将选举情况和新的委员会名单、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